招商加盟热线:

1

业精于勤荒于嬉 行成于思毁于随

3月1日起正式施行 青岛市完善违法建设治理长效机制

作者:admin发布时间:2023-09-08 13:34

  3月1日起正式施行 青岛市完善违法建设治理长效机制

 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违法建设治理长效机制,山东省青岛市制定出台了《青岛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》。《条例》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,定于202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2月17日上午,青岛市新闻办召开发布会介绍了《条例》的相关情况。

  违法建设是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,也是城市发展中存在的普遍问题,严重影响城市品质。《条例》系我省首部违法建设治理地方性法规,系统总结、固化了青岛市多年来违建治理工作经验和先进做法,明确了违建治理体制机制、源头防控、执法查处等相关规定。《条例》共五章42条,从违法建设的体制机制、源头防控、执法查处、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。

  明确《条例》适用范围和违法建设情形

  《条例》充分考虑青岛市实际,明确适用范围为城市、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防控和查处等治理活动。此外,因各部门查处各自行业领域违法建设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,执法主体、法律责任以及作出的处罚决定也不尽相同,所以《条例》还同时规定了,对于涉及违反土地、林地、河道、风景名胜区、自然保护区等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的,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。据此,对于本《条例》所称违法建设,规定为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建设行为以及形成的建(构)筑物,并明确了相关的具体情形。

  明确违法建设治理主体和执法主体

  为破解基层看得见、管不着的困境,《条例》规定执法主体包括市、区(市)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,同时明确了,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律和省有关规定承接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权的,行使本条例规定的查处机关职权。本《条例》起草过程中,考虑到立法的前瞻性,对违法建设执法权的下放进行明确,便于我省出台相关政策后基层街道办事处能快速落实。

  建立高位协调和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

  《条例》明确市、区(市)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治理协调工作机制,研究、协调解决违法建设治理中的重大问题,并将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。同时,《条例》明确相关部门治理违法建设的工作职责,执法与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会商处置机制,制定违法建设认定工作规程,还规定了相关部门对违法建设应当采取的工作措施,有效发挥部门合力、提高监管效能,全面提高当事人违法成本。

  加强违法建设源头防控

  《条例》从强化违法建设预防管控的角度出发,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,强化基层网格巡查和执法巡查、物业巡查制度、规划许可及后续监管,同时还要加强建设领域各环节综合监管。《条例》从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、销售等环节做出明确规定,对违法建设实施全链条监管。

  规范处置程序和工作措施

  《条例》对执法实践中的堵点、难点问题进行了制度设计和规范。明确了违法建设分类处置情形。按照是否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,将违法建设分为不同情形,对应实施限期改正、拆除、没收,并加大新生违法建设打击力度,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,查处机关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、强制拆除等措施。同时还规范了实施强制拆除的相关程序和要求。

  下一步,青岛市将对《条例》进行广泛宣传,开展全系统培训,出台相关的配套政策,依法深入开展拆违治乱行动,全面抓好《条例》的贯彻落实,推动青岛市违建治理工作走在全省、全国前列。